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目的
为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,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,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公司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
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涉及危险作业的活动,包括但不限于:高处作业、动火作业、有限空间作业、临时用电作业、吊装作业、爆破作业、动土作业、断路作业等。
第三条 基本原则
- 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:坚持“不安全不作业”原则,强化风险管控。
- 分级管理,责任到人: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。
- 标准化作业,全程管控:严格执行作业审批、风险评估、现场监护等流程。
第二章 管理职责
第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职责
- 制定、修订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。
- 组织危险作业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。
- 监督、检查危险作业执行情况,查处违章行为。
- 参与重大危险作业的风险评估和方案审核。
第五条 作业部门职责
- 落实本部门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。
- 编制危险作业方案,组织作业前风险辨识和交底。
- 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。
- 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监护,确保作业全程受控。
第六条 作业人员职责
- 持证上岗,熟悉作业风险及应急措施。
-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,拒绝违章指挥。
- 作业前检查设备、工具及防护用品的完好性。
- 发现隐患立即停止作业并上报。
第三章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要求
第七条 作业审批管理
- 实施危险作业前,作业部门须提前申请危险作业审批,明确作业内容、时间、地点、人员及安全措施。
- 审批流程:
一级危险作业(如特级高处作业、一级动火作业)由安全管理部门审核,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。
二级危险作业(如二级动火作业、临时用电)由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核,安全管理部门批准。
- 未经审批,严禁开展危险作业。
第八条 风险评估与控制
- 作业前须开展风险辨识,制定针对性控制措施(如隔离、检测、通风、个体防护等)。
- 涉及有限空间、动火等作业的,须进行气体检测,合格后方可作业。
- 高风险作业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。
第九条 安全交底与培训
- 作业前,作业负责人须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,明确风险、措施及应急程序。
- 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有效证件上岗,每年接受复审培训。
第十条 现场安全管理
- 作业区域设置警戒线、警示标识,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。
- 现场配备监护人,全程监督作业行为,紧急情况下有权立即终止作业。
- 作业设备、工具须经检验合格,严禁使用报废或破损设备。
- 恶劣天气(如大风、暴雨、高温)等条件下,禁止露天高处作业。
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
- 作业前制定应急预案,明确逃生路线、救援措施及联络方式。
- 现场配备急救箱、消防器材、应急照明等设备,并确保畅通。
-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,作业人员须熟悉应急处置流程。
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
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
- 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开展危险作业专项检查,重点核查审批记录、现场措施落实情况。
- 对发现的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,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闭环。
第十三条 奖惩机制
- 对严格遵守制度、及时发现隐患的部门或个人给予奖励。
- 对违章作业、瞒报事故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罚款、停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。
- 发生事故的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四条 附则
-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管理部门。
- 制度修订须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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